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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发展奖补项目实施细则》印发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2-08-24 07:31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发展奖补项目实施细则》。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发展奖补项目实施细则

为促进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助力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对我市企业生产的以海洋生物资源为原料的食品、海洋生物提取物,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为海洋保健食品或者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为涉海新食品原料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生物制品(食品)的生产企业;

2.申报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进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

(二)奖补标准

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为海洋保健食品或者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为涉海新食品原料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青岛市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证书、公告目录);

4.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注册材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证明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第二条  对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的海洋类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生物医药生产企业;

2.申报单位申请奖励的药品为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且已实现产业化;

3.申报单位申请奖励的药品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二)奖补标准

对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的海洋类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青岛市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产品属于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的证明材料;

4.产品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年度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收付款等证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申报主体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二)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并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完整性审核的项目,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需要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五)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主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注册地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

➤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本细则主要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策申报组织、初审、推荐和绩效评价,配合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的配套文件,自2022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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